【河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意見征求中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征求《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
為加強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管理,指導醫療器械注冊人與受托生產企業共同做好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器械注冊人與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委托生產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南》《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等相關規定,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反饋至電子郵箱:gkzqyj2022fengyu@163.com。郵件標題請注明“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意見反饋”。
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6月20日。
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附件
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
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征求意見稿)
一、制定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指導醫療器械注冊人與受托生產企業共同做好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管理,保障醫療器械注冊人與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銜接和運行,切實保障委托生產醫療器械質量安全,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南》《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河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對原《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二、適用范圍
《指南》中委托生產是指醫療器械注冊人(含注冊申請人,下同)委托其他生產企業進行醫療器械產品(或樣品)的生產活動。
《指南》旨在為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產品(或樣品)時,對雙方在建立、運行、改進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方面提供指導,從而更好地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主體責任,確保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質量可控。
《指南》是在遵循《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前提下,針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的特殊管理要求所指定的細化指南性意見。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在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的基礎上,同時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和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的相關要求。
《指南》同樣適用于醫療器械監管部門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參考使用,以及指導和規范醫療器械監管人員開展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過程的監督檢查工作。
三、要求
1、義務與責任
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負責辦理醫療器械注冊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其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全面負責。
1.1.2負責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進行評估,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委托生產質量協議指南要求,與其簽訂質量協議以及委托協議,監督受托生產企業履行有關協議約定的義務。委托生產期間,每年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不少于一次的質量管理體系審核。
1.1.3負責開展設計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并進行充分驗證和確認,確保設計開發輸出適用于生產。
1.1.4負責將技術文件形成清單及附件,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以上文件發生的任何變化應及時告知并有效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雙方確認并保留相關記錄。
1.1.5負責產品上市放行,建立產品上市放行規程,明確放行標準、條件。
1.1.6負責建立并實施產品追溯制度,保證產品可追溯。
1.1.7負責對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產工藝等變化進行識別和控制;新的強制性標準實施后,應當及時識別產品技術要求和強制性標準的差異。需要進行注冊變更的,應當按照注冊管理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1.8負責不良事件監測,按照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規定落實不良事件監測責任,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調查、分析、評價、產品風險控制等情況。
1.1.9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并落實確保滿足產品生產的各項資源得以適當配備的要求。
1.1.10發現生產的醫療器械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和消費者停止經營和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采取補救、銷毀等措施,記錄相關情況,發布相關信息,并將醫療器械召回和處理情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1.1.11應當每年對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自查,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1.1.12如負責售后服務,建立售后服務制度,指定售后服務責任部門,落實售后服務相關責任。
1.1.13發現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向原生產許可部門報告。
1.1.14如申請注冊時提交自檢報告且自行開展自檢的,應當具備自檢能力,并將自檢工作納入質量管理體系,配備與產品檢驗要求相適應的檢驗設備設施,具有相應質量檢驗部門或者專職檢驗人員,嚴格檢驗過程控制,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并對自檢報告負主體責任。如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自檢的,受托生產企業自檢能力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并為其出具相應自檢報告。
1.1.15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當向原注冊部門申請醫療器械注冊證變更,同時應告知原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1.16鼓勵醫療器械注冊人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管理。鼓勵醫療器械注冊人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購買足夠保額的商業責任險。
1.2受托生產企業
1.2.1負責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強制性標準、產品技術要求、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等要求組織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的監督。
1.2.3負責產品生產放行,建立生產放行規程,明確生產放行的標準、條件,確認符合標準、條件的,方可出廠。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經注冊的產品技術要求的,不得放行出廠和上市。
1.2.4負責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實施產品追溯。
1.2.5應當履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義務,配備與落實確保滿足產品生產的各項資源。
1.2.6負責按照醫療器械召回的相關規定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履行責任,并協助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所生產的醫療器械實施召回。
1.2.7負責及時將生產條件變化情況告知醫療器械注冊人。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向原生產許可部門報告。
1.2.8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自檢的,自檢能力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
1.2.9委托生產變更或終止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1.2.10鼓勵受托生產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手段,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加強對生產過程的管理。
2、機構與人員
2.1醫療器械注冊人
2.1.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列出受托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應當滿足的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體系標準的清單。
2.1.2應當配備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派,履行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等責任。
2.1.3應當配備專門的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2.1.4應當配備專門的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2.1.5應當配備專門的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2.1.6應當配備專門的上市后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后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后事務。
2.1.7如申請注冊時提交自檢報告且自行開展自檢的,應當具備與所開展檢驗活動相適應的檢驗人員和管理人員(含審核、批準人員);配備專職檢驗人員,檢驗人員應當為正式聘用人員,并且只能在本企業從業;檢驗人員的教育背景、技術能力和數量應當與產品檢驗工作相匹配;檢驗人員、審核人員、批準人員等應當依規定授權。
2.2受托生產企業
2.2.1應當建立與醫療器械受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并有組織機構圖,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權限,明確質量管理職能。
2.2.2應當配備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受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派,履行建立、實施并保持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等責任。
2.2.3應當配備與受托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生產人員和質量管理人員,以上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具有相關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應當有能力對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中實際問題作出正確判斷和處理。
2.2.4應當指定專人與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對接、聯絡、協調。
2.2.5在醫療器械注冊人的指導下,對直接影響受托生產產品質量的人員進行培訓,符合要求后上崗。
2.2.6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自檢的,檢檢能力涉及的人員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
3、場地、設施、設備
3.1醫療器械注冊人
3.1.1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具備與申請注冊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2委托開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當確保被委托機構具備與申請注冊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3.1.3應當明確受托生產企業場地、設施和設備的要求,委托生產前應當查驗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條件,并定期評估。
3.1.4如申請注冊時提交自檢報告且自行開展自檢的,應當配備滿足檢驗方法要求的儀器設備和環境設施。建立和保存設備及環境設施的檔案、操作規程、計量/校準證明、使用和維修記錄,并按有關規定進行量值溯源。開展特殊專業檢驗的實驗室,如生物學評價、電磁兼容、生物安全性、體外診斷試劑實驗室等,其環境設施條件應當符合其特定的專業要求。
3.2受托生產企業
3.2.1應當配備與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2.2應當采用適宜的方法,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財產(包括受托生產相關且屬于醫療器械注冊人所有的各類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留樣品、包裝、標簽、工裝夾具以及其他設備或輔助器具等)進行標識、儲存、流轉、追溯。
3.2.3應當按照所生產產品的特性、工藝流程以及生產環境要求合理配備、使用設施設備,加強對設施設備的管理,并保持其有效運行。
3.2.4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自檢的,檢檢能力涉及的設備與環境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
4、文件管理
4.1醫療器械注冊人
4.1.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醫療器械產品的安全、有效。
4.1.2應當對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1.3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對生產過程質量文件和質量記錄管理要求。
4.1.4如購買商業保險,應對商業保險進行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4.1.5應當對已注冊和/或申請注冊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6應當對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指南性文件、質量公告等外來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收集、更新、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7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監督的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1.8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規要求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4.1.9如申請注冊時提交自檢報告且自行開展自檢的,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制定與自檢工作相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作業指導書等)、所開展檢驗工作的風險管理及醫療器械相關法規要求的文件等,并確保其有效實施和受控,保證自檢過程數據真實可靠、完整、可追溯,并與注冊申請資料相關內容一致。所有質量記錄和原始檢測記錄以及有關證書/證書副本等技術記錄均應當歸檔并按適當的期限保存。記錄包括但不限于設備使用記錄、檢驗原始記錄、檢驗用的原輔材料采購與驗收記錄等。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4.2受托生產企業
4.2.1應當建立與質量管理體系過程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產相關內容,對《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有任何刪減或不適用均應詳細說明,且任何刪減或不適用不得影響產品的安全、有效。
4.2.2應當對委托生產質量協議進行管理,包括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4.2.3應當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對生產過程質量文件和質量記錄進行管理。
4.2.4應當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件進行管理。包括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5應當對受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相關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
4.2.6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規要求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在保存期限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可向受托生產企業獲取委托產品生產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4.2.7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自檢的,檢檢能力涉及的管理體系文件和記錄控制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
5、設計開發
5.1醫療器械注冊人
5.1.1應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要求進行設計開發。保留自行研發或委托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研發資料,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5.1.2如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時,應當與受托設計方簽訂協議,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對整個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負主體責任。
5.1.3應當對委托生產的每一類產品建立并保持生產技術文件,并負責向受托生產企業實施產品的設計轉移;同時,應當考慮受托生產企業為每一類受托生產的產品(通常以一個注冊單元為適宜)編制并保持生產技術文件的要求。
5.1.4應當開展設計開發到生產的轉換活動,并進行充分驗證和確認,確保設計開發輸出適用于生產。
5.1.5應當確保變更過程滿足法規要求,任何設計變更均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的變更執行情況。
5.1.6應當在包括設計開發在內的產品實現全過程中,結合受托生產產品的特點,制定風險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留相關記錄。生產和生產后信息顯示產品的風險不可接受時,應當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5.2受托生產企業
5.2.1應當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對醫療器械注冊人轉移的技術文件進行管理。
5.2.2應當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執行受托生產產品知識產權保護。
5.2.3醫療器械注冊人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工藝建立、驗證、轉換、輸出的,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能力。
5.2.4應當落實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設計變更要求,并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反饋設計變更的需求。
5.2.5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設計開發的,應當按照簽訂協議的要求實施設計開發,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確保設計開發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可追溯。
6、采購
6.1醫療器械注冊人
6.1.1應當建立供應商審核制度,對供應商進行評價,確保采購產品和服務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6.1.2應當建立原材料采購驗收記錄制度,確保相關記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6.1.3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對建立物料質量標準,供應商的質量審核、批準及監督,物料的采購和驗收等活動實施的責任分工和具體要求。
6.1.4必要時與受托生產企業一起對物料合格供應商進行篩選、審核、簽訂質量協議、定期復評。
6.1.5應當監控并確保受托生產企業使用合格供應商提供的合格物料。
6.1.6按照法規要求實施采購變更,所有的變更應書面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留存相關記錄。
6.1.7應當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對委托生產采購控制進行自查,確保滿足相關要求。
6.2受托生產企業
6.2.1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實施物料的采購管理。由醫療器械注冊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6.2.2如代為實施物料采購,應當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實施對相關供應商的管理和資質審核,并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當保留物料采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
6.2.3如實施采購物料驗證,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要求。
6.2.4采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當采取措施暫停,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7、生產管理
7.1醫療器械注冊人
7.1.1應當建立并實施產品追溯制度,保證產品可追溯。
7.1.2應當明確委托生產的品種及范圍、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必要外協加工過程(例如輻照滅菌)、物料流轉、批號和標識管理、批生產記錄、可追溯性等具體要求。
7.1.3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對產品的性能、原材料、生產與質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確文件的轉移方式、轉移文件的確認和使用權限等要求。應當制定生產技術文件轉移文件清單并附具體文件,向受托生產企業實施生產技術文件轉移,雙方確認并保留確認的記錄。
7.1.4應當明確在委托生產過程中需要定期監控的環節和過程以及監控方式和標準,并保留監控記錄。
7.1.5應當按照國家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的有關要求,開展賦碼、數據上傳和維護更新,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7.1.6應當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的受托生產管理情況和相關記錄進行審核,并保存審核記錄。
7.2受托生產企業
7.2.1應當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對委托生產中所涉及的相關設施、設備及系統實施確認、驗證與使用、維修等活動。
7.2.2應當按照國家實施醫療器械唯一標識的有關要求,開展賦碼、數據上傳和維護更新,保證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7.2.3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并向原生產許可部門和醫療器械注冊人報告。
7.2.4如果有相同產品在產,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
7.2.5應當保留受托生產相關的全部生產記錄,并隨時可提供給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查。
7.2.6受托生產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偏差、變更、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報告,保留處理記錄。
8、質量控制
8.1醫療器械注冊人
8.1.1應當明確生產放行要求和產品上市放行程序、條件和放行批準要求。
8.1.2應當將生產放行要求轉移給受托生產企業,審核并授權生產放行人。
8.1.3應當明確質量部門負責上市放行,指定上市放行授權人,在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放行完成后,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放行文件進行審核,證實已符合規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按放行程序進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記錄。
8.1.4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對委托生產產品所涉及的檢驗要求,包括對檢驗人員、檢驗場所、檢驗儀器和設備、檢驗方法和標準操作規程、批檢驗記錄的要求,以及對產品的抽樣、檢驗、留樣(如適用)及不合格品處理的責任分工。
8.1.5如由受托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檢驗的,應當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控制能力、質量檢測人員能力、質量檢測數據進行定期監控和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8.1.6涉及產品留樣的,應當制定留樣規程,定期查驗受托生產企業的留樣工作。
8.1.7如申請注冊時提交自檢報告且自行開展自檢的,應當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進行樣品管理和檢驗質量控制。應當建立并實施檢驗樣品管理程序,確保樣品受控并保持相應狀態。應當使用適當的方法和程序開展所有檢驗活動,適用時,包括測量不確定度的評定以及使用統計技術進行數據分析。
8.2受托生產企業
8.2.1按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的委托生產產品的質量標準、檢驗職責、留樣及觀察(如涉及)等質量控制過程的職責分工及要求實施質量控制活動。
8.2.2負責產品生產放行,應保證受托生產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驗收標準、生產放行條件并保留放行記錄。
8.2.3涉及產品留樣的,應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留樣規程,實施留樣。
8.2.4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開展自檢的,檢檢能力涉及的樣品管理和檢驗質量控制等應當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
9、銷售
9.1醫療器械注冊人
9.1.1如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
9.1.2如委托銷售醫療器械的,應當對所委托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并加強對受托方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9.1.3應當在委托生產質量協議中明確對產品售后服務、投訴處理和質量調查的職責及要求。
9.2受托生產企業
9.2.1如接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代為銷售的,應當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經營行為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經營相關法規要求。
9.2.2如負責產品售后服務、投訴處理和進行與委托生產有關的原因調查(包括生產批記錄與不合格的審查),應當按照委托質量協議約定的要求履行職責。必要時,應當制定并執行與委托生產相關投訴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9.2.3如無銷售職責,9.2.1、9.2.2條款內容不適用。
10、不合格品控制
10.1醫療器械注冊人
10.1.1應當明確不合格品控制要求,防止非預期的使用或交付。
10.1.2產品銷售后發現產品不合格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如召回、銷毀等。
10.2受托生產企業
10.2.1應當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隔離、評審。
10.2.2不合格的評審包括是否需要調查,通知醫療器械注冊人或對不合格負責的所有外部方。
11、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1醫療器械注冊人
11.1.1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對其產品主動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并按規定直接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11.1.2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報告評價結果。
11.1.3應當主動開展已上市醫療器械再評價,根據再評價結果,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對已上市醫療器械進行持續改進,并按規定進行注冊變更。再評價結果表明已注冊的醫療器械不能保證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主動申請注銷醫療器械注冊證。
11.1.4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11.1.5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查清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11.1.6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編寫指南要求,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編寫和上報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
11.2受托生產企業
11.2.1應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提供受托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
11.2.2應當配合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11.2.3應當建立糾正措施程序,確定產生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關問題再次發生。
11.2.4應當建立預防措施程序,查清潛在問題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問題發生。
11.2.5應當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編寫指南要求,開展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編寫和上報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
四、核查范圍
醫療器械注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在產品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時,應當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機構進行延伸核查。對受托生產企業僅進行醫療器械組裝、分裝或包裝等過程的,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關鍵物料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上市后監管時,可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定義和術語
自檢報告:是指醫療器械注冊人依據《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申請注冊時,提交的醫療器械產品檢驗報告為申請人出具的自檢報告。
生產放行:是指依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負責生產放行的受托生產企業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等,證實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確定的技術文件要求完成生產,經受托生產企業確認產品已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可以放行交付醫療器械注冊人。生產放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過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滿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準人員已按規定記錄并簽字;產品生產過程中涉及生產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級使用等特殊情況已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簽符合規定的要求;經授權的生產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放行文件。
上市放行:是指依照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約定,負責上市放行的醫療器械注冊人,對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放行文件進行審核,證實已符合規定的放行要求,可以放行交付給顧客,經授權的放行人員按規定簽發產品放行單,批準上市放行。
六、參考文獻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9號)》
《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體外診斷試劑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公告(2014年第64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無菌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1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植入性醫療器械的公告(2015年第102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體外診斷試劑的公告(2015年第103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定制式義齒的公告(2016年第195號)》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附錄獨立軟件的通告(2019年第43號)》《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9號)》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號)》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編制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20號)》
《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年度自查報告編寫指南的通告(2022年第13號)》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境內第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工作程序的通知(藥監綜械注〔2022〕13號)》
《河北省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冀藥監規〔2020〕3號)等。